「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邱文彥
邱文彥
吳育昇
吳育昇
費鴻泰
費鴻泰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郁方
林郁方
黃昭順
黃昭順
張嘉郡
張嘉郡
楊瓊瓔
楊瓊瓔
徐耀昌
徐耀昌
翁重鈞
翁重鈞
陳鎮湘
陳鎮湘
陳淑慧
陳淑慧
李貴敏
李貴敏
顏寬恒
顏寬恒
鄭汝芬
鄭汝芬
林明溱
林明溱
陳碧涵
陳碧涵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江惠貞
江惠貞
丁守中
丁守中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 前項受理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於本法公布施行滿五年之日起,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 前項受理手語翻譯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於本法公布施行滿五年之日起,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目前全國聽障者以口語溝通佔絕對多數,對於手語的理解程度不高,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僅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須提供手語翻譯服務窗口,實難滿足多數聽障者的資訊接受權益,亦無法完整保障其參與公共事務之權利,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明文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窗口,依聽障者實際需求,保障其參與公共事務之權益。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第三十八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一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年○月○日修正之第六十一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第三十八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一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為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有充裕的時間規劃課程、培訓專業同步聽打人員,修正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明訂同步聽打服務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