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條 海洋委員會為引領與統合國內海洋研究與發展,確保我國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明智利用海洋資源、創新海洋科技研究與振興海洋產業,特設國家海洋發展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
行政法人國家海洋研究院之宗旨與目的。 |
|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海洋政策之研擬與執行事項。
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規劃、協調、整合及執行事項。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事項。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事項。
四、其他與海洋研究與發展有關之事項。 |
本院之任務與職掌。 |
| 第三條 本院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大學校院具教授資格之院長級以上者聘任。 |
本院院長、副院長之資格。 |
| 第四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
明列主任秘書職等。 |
| 第五條 本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
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六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明定受職等與員額以編制表定之。 |
|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