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發展研究院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文彥
邱文彥
田秋堇
田秋堇
姚文智
姚文智
丁守中
丁守中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陳超明
陳超明
陳碧涵
陳碧涵
羅明才
羅明才
陳鎮湘
陳鎮湘
廖正井
廖正井
李應元
李應元
尤美女
尤美女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費鴻泰
費鴻泰
張慶忠
張慶忠
楊應雄
楊應雄
盧嘉辰
盧嘉辰
潘孟安
潘孟安
吳育仁
吳育仁
江惠貞
江惠貞
陳節如
陳節如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桐豪
李桐豪
陳歐珀
陳歐珀
張嘉郡
張嘉郡
王育敏
王育敏
蕭美琴
蕭美琴
邱志偉
邱志偉
林國正
林國正
蔡其昌
蔡其昌
鄭麗君
鄭麗君
盧秀燕
盧秀燕
吳育昇
吳育昇
李貴敏
李貴敏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海洋發展研究院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海洋委員會為引領與統合國內海洋研究與發展,確保我國海洋權益、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明智利用海洋資源、創新海洋科技研究與振興海洋產業,特設國家海洋發展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行政法人國家海洋研究院之宗旨與目的。
第二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海洋政策之研擬與執行事項。 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規劃、協調、整合及執行事項。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事項。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事項。 四、其他與海洋研究與發展有關之事項。 本院之任務與職掌。
第三條 本院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大學校院具教授資格之院長級以上者聘任。 本院院長、副院長之資格。
第四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明列主任秘書職等。
第五條 本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本條所定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者,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明定受職等與員額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