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文彥
邱文彥
田秋堇
田秋堇
姚文智
姚文智
丁守中
丁守中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蕭美琴
蕭美琴
吳育仁
吳育仁
張嘉郡
張嘉郡
尤美女
尤美女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歐珀
陳歐珀
羅明才
羅明才
費鴻泰
費鴻泰
潘孟安
潘孟安
王育敏
王育敏
鄭麗君
鄭麗君
吳育昇
吳育昇
陳鎮湘
陳鎮湘
張慶忠
張慶忠
江惠貞
江惠貞
陳節如
陳節如
盧秀燕
盧秀燕
盧嘉辰
盧嘉辰
廖正井
廖正井
楊應雄
楊應雄
李桐豪
李桐豪
邱志偉
邱志偉
林國正
林國正
李貴敏
李貴敏
蔡其昌
蔡其昌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超明
陳超明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海洋委員會為統合規劃、辦理、協調及執行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特設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海洋保育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之規劃、協調、巡護、督導及執行。 二、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復育之規劃、協調、巡護、督導及執行。 三、海洋資源永續利用之規劃、協調、巡護、督導及執行。 四、海洋汙染應變及海域海岸工程監管之協調、督導與執行。 五、海洋保育教育推廣與資訊之規劃、協調、督導及發行出版。 六、其他海洋保育執法與相關事項。 海洋保育署之業務職掌範圍。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依據區域生態環境特性及管理需要,得設區域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生態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育、海洋生物資源利用之調查、規劃、協調、巡護與管理事項。 本署依管理需要得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為有效將職務分工及統籌,特以訂定勤務單位之方式明文將權責分配。
第七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為因應國際海洋保育事務聯繫處理之需要,明訂外派人員之依據。
第八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派充之。 本署為文警併用之機關。
第九條 本署與所屬機關(構)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本署為警文併用之機關,為符實際需求及維護人權等相關事宜,明定本署與所屬機關(構)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仍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