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郁方
林郁方
陳碧涵
陳碧涵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江惠貞
江惠貞
陳雪生
陳雪生
陳淑慧
陳淑慧
盧嘉辰
盧嘉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廖正井
廖正井
吳育昇
吳育昇
丁守中
丁守中
鄭汝芬
鄭汝芬
李桐豪
李桐豪
林鴻池
林鴻池
王廷升
王廷升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主管機關)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 第三條 (主管機關)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主管機關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修正為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