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郁方
林郁方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丁守中
丁守中
吳育昇
吳育昇
呂學樟
呂學樟
陳淑慧
陳淑慧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貴敏
李貴敏
王廷升
王廷升
盧嘉辰
盧嘉辰
陳碧涵
陳碧涵
鄭汝芬
鄭汝芬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王育敏
王育敏
廖正井
廖正井
林鴻池
林鴻池
陳雪生
陳雪生
李桐豪
李桐豪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商業登記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商業開業前,應將下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資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 七、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及合夥契約副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九條 商業開業前,應將下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及數額。 七、合夥組織者,合夥人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資種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及其他依本法規定應登記事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抽查;商業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考量商業登記法中的獨資與合夥方式經營事業形態,並爰引無限公司之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明定商業申請登記時,應登記負責人及合夥人之出資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之標準,俾使利害關係人可透過出資種類及出資額,精確評估商業之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