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郁方
林郁方
陳碧涵
陳碧涵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吳育昇
吳育昇
王廷升
王廷升
呂學樟
呂學樟
陳淑慧
陳淑慧
丁守中
丁守中
李貴敏
李貴敏
江惠貞
江惠貞
盧嘉辰
盧嘉辰
鄭汝芬
鄭汝芬
陳鎮湘
陳鎮湘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邱文彥
邱文彥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雪生
陳雪生
廖正井
廖正井
李桐豪
李桐豪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主管機關) 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但依其他法令規定,由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從其規定。 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策劃及共同處理事項,由文化部會同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商決定之。 辦理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勵、補助,有關機關應相互知會。 第四條 (主管機關) 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但依其他法令規定,由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從其規定。 文化藝術事業獎勵、補助之策劃及共同處理事項,由文建會會同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商決定之。 辦理文化藝術事業之獎勵、補助,有關機關應相互知會。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條第一項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