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陳碧涵
陳碧涵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丁守中
丁守中
呂學樟
呂學樟
鄭汝芬
鄭汝芬
陳雪生
陳雪生
李貴敏
李貴敏
林郁方
林郁方
邱文彥
邱文彥
廖正井
廖正井
王廷升
王廷升
陳鎮湘
陳鎮湘
王育敏
王育敏
李桐豪
李桐豪
吳育昇
吳育昇
盧嘉辰
盧嘉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體育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應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第四條 (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體育專責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應置體育行政人員,負責轄區內國民體育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宜。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主管機關為教育部體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