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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陳碧涵
費鴻泰
連署人
丁守中
呂學樟
鄭汝芬
陳雪生
王廷升
李貴敏
林郁方
王育敏
廖正井
盧嘉辰
鄭天財Sra.Kacaw
林鴻池
李桐豪
吳育昇
陳鎮湘
邱文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改制後之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