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陳碧涵
陳碧涵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鄭汝芬
鄭汝芬
陳雪生
陳雪生
丁守中
丁守中
陳淑慧
陳淑慧
林郁方
林郁方
邱文彥
邱文彥
廖正井
廖正井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王育敏
王育敏
李桐豪
李桐豪
吳育昇
吳育昇
盧嘉辰
盧嘉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鴻池
林鴻池
王廷升
王廷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主管機關一)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第四條 (主管機關一)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建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本條第一項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