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陳碧涵
陳碧涵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丁守中
丁守中
吳育昇
吳育昇
呂學樟
呂學樟
李貴敏
李貴敏
王廷升
王廷升
盧嘉辰
盧嘉辰
鄭汝芬
鄭汝芬
林郁方
林郁方
陳鎮湘
陳鎮湘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邱文彥
邱文彥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雪生
陳雪生
廖正井
廖正井
李桐豪
李桐豪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九條之一 (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之設立及指導手冊內容) 設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以下簡稱活動團體),應先經民航局許可,並依法完成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且其活動指導手冊經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會同教育部體育署核定後,始得從事活動。 前項活動指導手冊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超輕型載具製造、進口、註冊、檢驗、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 二、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之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 三、活動場地之需求規劃、協調及申請。 四、活動空域之範圍、限制、遵守、空域安全及管理。 五、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 活動團體之設立許可、廢止之條件與程序、活動指導手冊之擬訂、超輕型載具之引進、註冊、檢驗、給證、換(補)證、設計分類、限制、審查程序、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之給證、換(補)證、操作與飛航限制、活動場地之申請、比賽之申請、收費基準、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超輕型載具製造廠試飛活動、試飛手冊、資格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超輕型載具之設計、製造標準,由民航局定之。國際間通用之標準,適於國內採用者,得經民航局核定後採用之。 第九十九條之一 (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之設立及指導手冊內容) 設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以下簡稱活動團體),應先經民航局許可,並依法完成人民團體之法人登記,且其活動指導手冊經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會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始得從事活動。 前項活動指導手冊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超輕型載具製造、進口、註冊、檢驗、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 二、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之給證及換(補)證之申請。 三、活動場地之需求規劃、協調及申請。 四、活動空域之範圍、限制、遵守、空域安全及管理。 五、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 活動團體之設立許可、廢止之條件與程序、活動指導手冊之擬訂、超輕型載具之引進、註冊、檢驗、給證、換(補)證、設計分類、限制、審查程序、超輕型載具操作證之給證、換(補)證、操作與飛航限制、活動場地之申請、比賽之申請、收費基準、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及處理、超輕型載具製造廠試飛活動、試飛手冊、資格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超輕型載具之設計、製造標準,由民航局定之。國際間通用之標準,適於國內採用者,得經民航局核定後採用之。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修正為教育部體育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