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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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為達成動員實施階段迅速成軍,有效支援防衛作戰,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實施後備部隊編組、訓練及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織。 對於軍事動員需求事項,行政動員準備各機關應全力遂行支援,並配合參加演習。 第一項有關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其編組、訓練、服勤、協助動員及權益事項之實施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參加前項後備軍人輔導組織之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第三十六條規定。 | 第二十五條 為達成動員實施階段迅速成軍,有效支援防衛作戰,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實施後備部隊編組、訓練及設置後備軍人輔導組織。 對於軍事動員需求事項,行政動員準備各分類計畫主管機關應全力遂行支援,並配合參加演習。 第一項有關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設置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一、鑑於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僅限中央各相關部會,而支援軍事動員之機關亦包括直轄市、縣(市)政府,爰刪除第二項分類計畫主管文字。
二、為強化後備軍人輔導組織功能,並周延後備軍人輔導幹部保險、福利品購買、後備軍士官晉任、國軍醫療院所醫療優惠等權益,爰修正第三項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範圍,以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與實務作業情況及需求。
三、鑑於參加後備軍人輔導組織訓練、協助推動動員事項等相關幹部之保障,相較於同為動員人力之民防、災防、消防人員,明顯不足,爰增訂第四項規定訓練、服勤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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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條 參加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主辦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徵用機關負責。 二、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主辦演習或動員實施階段徵用機關核發。 | 第三十六條 因參加演習而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 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主辦演習機關負責。 二、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以上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身心障礙等級鑑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其得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者,應補足其差額。 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由主辦演習機關核發。 |
一、增列動員實施階段受徵用民力傷、亡撫卹規定,以保障其權益,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配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第四項文字。
三、配合第一項增列動員實施階段民力徵用機關為費用負責機關,爰修正第二項第一款及第六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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