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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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各類國防教育文物之保護)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文化部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一條 (各類國防教育文物之保護)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修正為文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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