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郁方
林郁方
陳碧涵
陳碧涵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呂學樟
呂學樟
江惠貞
江惠貞
鄭汝芬
鄭汝芬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雪生
陳雪生
陳淑慧
陳淑慧
王廷升
王廷升
廖正井
廖正井
吳育昇
吳育昇
盧嘉辰
盧嘉辰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桐豪
李桐豪
丁守中
丁守中
李貴敏
李貴敏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各類國防教育文物之保護)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文化部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各類國防教育文物之保護) 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各類具全民國防教育功能之軍事遺址、博物館、紀念館及其他文化場所,並加強其對具國防教育意義文物之蒐集、研究、解說與保護工作。 前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修正為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