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林郁方
林郁方
陳碧涵
陳碧涵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吳育昇
吳育昇
王廷升
王廷升
呂學樟
呂學樟
陳淑慧
陳淑慧
丁守中
丁守中
李貴敏
李貴敏
江惠貞
江惠貞
盧嘉辰
盧嘉辰
陳鎮湘
陳鎮湘
鄭汝芬
鄭汝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邱文彥
邱文彥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雪生
陳雪生
廖正井
廖正井
李桐豪
李桐豪
林鴻池
林鴻池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改建範圍)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之名稱、位置,主管機關應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為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或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用,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興建住宅社區、處分或為現況保存,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眷村文化保存之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擇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擬具保存計畫向國防部申請保存;其選擇及審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文化部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項辦法公布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間不得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指定相關文化資產;其經國防部核准申請後,不得撤銷、變更、廢止保存計畫。 第四條 (改建範圍) 國軍老舊眷村土地及不適用營地之名稱、位置,主管機關應列冊報經行政院核定。 主管機關為執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或做為眷村文化保存之用,得運用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興建住宅社區、處分或為現況保存,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眷村文化保存之用,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選擇騰空待標售且尚未拆除建物之國軍老舊眷村、擬具保存計畫向國防部申請保存;其選擇及審核辦法,由國防部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前項辦法公布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期間不得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指定相關文化資產;其經國防部核准申請後,不得撤銷、變更、廢止保存計畫。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第三項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修正為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