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田秋堇
田秋堇
姚文智
姚文智
陳亭妃
陳亭妃
李昆澤
李昆澤
林佳龍
林佳龍
連署人
潘孟安
潘孟安
段宜康
段宜康
葉宜津
葉宜津
鄭麗君
鄭麗君
邱志偉
邱志偉
魏明谷
魏明谷
趙天麟
趙天麟
陳節如
陳節如
黃偉哲
黃偉哲
林淑芬
林淑芬
何欣純
何欣純
蘇震清
蘇震清
呂學樟
呂學樟
尤美女
尤美女
李應元
李應元
管碧玲
管碧玲
蔡煌瑯
蔡煌瑯
許添財
許添財
劉建國
劉建國
邱文彥
邱文彥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第七條 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制定條文 說明
第一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執行、協調海洋生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發展業務,特設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海洋保育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督導及執行海洋生態環境之維護、巡護及整治。 二、規劃、督導及執行海洋野生動植物棲地之維護、巡護及整治。 三、劃定、監測、巡護及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與特別保護區。 四、規劃、督導及執行海洋生物多樣性之維護、巡護與恢復。 五、維護、巡護與恢復海洋生物資源永續利用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規劃、督導、執行及協調海洋廢水排放、海洋廢棄物拋棄、海洋工程與開發等汙染之監測、預警及防治。 七、監測、預警及防治海洋環境災害。 八、核准、監督海底工程及纜線鋪設等海床開發與利用等工程。 九、規劃、推動及協調海洋整體管理及海域運用之調查、功能區劃及許可等事項。 十、規劃、督導及發行海洋保育資訊及知識之教育宣導等事項。 十一、規劃、推動海洋保育及海洋環境保護之相關國際合作交流。 十二、其他海洋及海岸保育執法事項。 海洋保育署之業務職掌範圍。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各地區分署:執行海域與海岸生態、生物多樣性、海洋生物資源利用之維護及巡護,與海洋生物資源破壞之巡防及調查事項。 二、海洋資訊分署:建立台灣海洋環境與生物資源資料庫,定期發行全國海圖資訊,規劃、製作及出版海洋保育相關領域之著作、影像、影音等事項。 本署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
第六條 本署因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為有效將職務分工及統籌,特以訂定勤務單位之方式明文將權責分配。
第八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前項編制表列有官等、職等之人員,得就官階相當之警察人員派充之。 本署為文警併用之機關。
第九條 本署與所屬機關(構)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本署為警文併用之機關,為符實際需求及維護人權等相關事宜,明定本署與所屬機關(構)人員之任用、管理及權利義務,仍依各該人員身分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