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文玲
黃文玲
連署人
陳其邁
陳其邁
蔡其昌
蔡其昌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桐豪
李桐豪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唐山
陳唐山
姚文智
姚文智
葉宜津
葉宜津
何欣純
何欣純
陳節如
陳節如
高志鵬
高志鵬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秉叡
吳秉叡
吳宜臻
吳宜臻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應元
李應元
柯建銘
柯建銘
尤美女
尤美女
蕭美琴
蕭美琴
段宜康
段宜康
許智傑
許智傑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一條之一 稽徵機關作成課稅處分之後,經納稅義務人不服,提出行政爭訟之案件,其課稅處分或復查決定,曾經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並發回由主管稽徵機關重為處分者,自課稅處分作成之日起,歷經八年仍無法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 本條對修正前尚未確定之行政爭訟之案件,自課稅處分作成之日起,已經過五年以上者,於修正施行後,再經過三年仍無法確定其應納稅額者,不得再行核課。 一、本條新增。 二、稅捐機關核課稅單,擁有強大之公權力,可供調查、勾稽,且租稅爭訟案件,納稅人勝訴比率已屬微小,倘處分經多次撤銷,顯見課稅處分確有違誤,如未能盡速確定,任由稽徵機關不斷重核復查發單,等於讓納稅人打一場永遠不會勝利的仗,將嚴重侵害人民之財產權、訴願權、訴訟權,且來回進行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程序,浪費無數行政、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 三、為避免萬年稅單,纏訟多年仍無法定案,導致納稅人遭受長年精神折磨,爰參考「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原則,即使惡性重大之刑事案件都有8年的期限,租稅案件擬比照增訂,於發單後歷經8年仍不能確定者,稽徵機關不得再重核發單,以徹底解決長年沉痾,確實保障納稅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