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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邱文彥
林國正
林佳龍
丁守中
連署人
王惠美
李俊俋
李昆澤
葉宜津
蔡其昌
李應元
吳宜臻
葉津鈴
王育敏
陳根德
李桐豪
許添財
蔡正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及標準,由文化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第三十條 經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得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 前項認可及減免稅捐辦法及標準,由文建會會同財政部定之。
配合「文化部組織法」公布施行,修正文建會為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