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羅淑蕾
邱文彥
邱文彥
林國正
林國正
林佳龍
林佳龍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王惠美
王惠美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應元
李應元
吳宜臻
吳宜臻
葉津鈴
葉津鈴
陳根德
陳根德
王育敏
王育敏
李桐豪
李桐豪
許添財
許添財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文化部組織法」公布施行,修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