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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邱文彥
林國正
林佳龍
丁守中
連署人
李俊俋
蔡其昌
葉津鈴
王育敏
蔡正元
李昆澤
李應元
陳根德
葉宜津
陳節如
許添財
王惠美
吳宜臻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藝文事業及執行本條例所定之任務,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前項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九條 為輔導辦理文化藝術活動,贊助各項藝文事業及執行本條例所定之任務,設置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 前項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為文建會;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
配合「文化部組織法」公布施行,修正文建會為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