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羅淑蕾
邱文彥
邱文彥
林國正
林國正
林佳龍
林佳龍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王惠美
王惠美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應元
李應元
吳宜臻
吳宜臻
葉津鈴
葉津鈴
陳根德
陳根德
王育敏
王育敏
李桐豪
李桐豪
許添財
許添財
蔡正元
蔡正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相關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準則,由文化部會同農委會定之。 第六條 主管機關為審議各類文化資產之指定、登錄及其他本法規定之重大事項,應設相關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 前項審議委員會之組織準則,由文建會會同農委會定之。
配合「文化部組織法」公布施行,修正文建會為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