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淑蕾
羅淑蕾
邱文彥
邱文彥
林國正
林國正
丁守中
丁守中
林佳龍
林佳龍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王惠美
王惠美
蔡其昌
蔡其昌
李應元
李應元
吳宜臻
吳宜臻
葉津鈴
葉津鈴
王育敏
王育敏
李桐豪
李桐豪
蔡正元
蔡正元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根德
陳根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建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配合「文化部組織法」公布施行,修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文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