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邱議瑩
邱議瑩
楊曜
楊曜
葉宜津
葉宜津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柯建銘
柯建銘
林佳龍
林佳龍
趙天麟
趙天麟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智傑
許智傑
黃偉哲
黃偉哲
陳節如
陳節如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唐山
陳唐山
李應元
李應元
林淑芬
林淑芬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明文
陳明文
管碧玲
管碧玲
陳歐珀
陳歐珀
蔡煌瑯
蔡煌瑯
潘孟安
潘孟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 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九、聽證之機關。 前項公告,行政機關得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電子報、機關網站或以其他電子方式為之。 第一項通知及公告,應視事件之性質,至遲於聽證期日七日前為之。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 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九、聽證之機關。 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
一、按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公告」係屬任意公告,然而,基於聽證程序涉及利害關係人多屬不確定且多數,行政機關難以全數通知,且為擴大聽證程序人民參與之必要,茲將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通知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事項,改採為應「強制公告」。 二、為因應電子化政府之來臨,聽證程序之公告方式除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外,應得以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方式為之,以提高行政效能。 三、聽證通知及公告後至聽證舉行應預留多少時間,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並未規定。為便於聽證當事人、代理人及行政機關得早日確知聽證舉行期日以充分準備,規定應於聽證期日七日前通知及公告。另舉行聽證機關若因情況急迫,或基於公共利益有必要立即決定,而法規又明訂需經聽證程序者時,應不受七日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