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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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一條 教育部為辦理海洋科學、科技與海洋生態及其相關文物之蒐集、研究、典藏、展示、應用及推廣大眾海洋教育,提升海洋資源保育及永續發展等相關事宜,特設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 |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之隸屬關係及設立目的。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將本館設立目的之意旨規定,文字酌予以調整,俾求妥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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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通過) 第二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科學、海洋科技與海洋生態相關文物、標本與資料之蒐集、製作、典藏、研究、實驗及鑑定。 二、海洋科學、科技、生態等教育之研究、企劃、推廣與輔導,及其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 三、海洋科技應用之展示規劃、設計與研究、產學研究合作推廣及交流。 四、本館館務發展與營運規劃、民間參與相關業務及館區各項公共設施規劃、建設、維護及管理。 五、其他有關海洋科學、科技及生態事項。 | |
本館之職掌事項。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第一款「生物」文字修正為「生態」;句末依體例刪除「等」字。
三、第二款「海洋科技教育」文字修正為「海洋科學、科技、生態等」,另酌作文字修正。
四、依體例第三款句末刪除「等」字,及第四款刪除句末「事項」文字。
五、第五款概括條款配合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正之「生態」文字修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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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三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以上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 |
本館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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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四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本法第三條規定首長、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本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予以重申。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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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案通過) 第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 |
本法之施行日期。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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