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玉欣
楊玉欣
李貴敏
李貴敏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江惠貞
江惠貞
王育敏
王育敏
盧嘉辰
盧嘉辰
蘇清泉
蘇清泉
陳鎮湘
陳鎮湘
林鴻池
林鴻池
馬文君
馬文君
吳育仁
吳育仁
張嘉郡
張嘉郡
蔣乃辛
蔣乃辛
吳育昇
吳育昇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潘維剛
潘維剛
楊瓊瓔
楊瓊瓔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蔡正元
蔡正元
鄭汝芬
鄭汝芬
楊曜
楊曜
葉津鈴
葉津鈴
蔡錦隆
蔡錦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他人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第八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一、修正本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近日時有聽聞,有人於「公共廁所」內利用牆壁所生縫隙或站立馬桶上進而以眼睛窺視他人如廁。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雖有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然查該條立法理由可知,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構成要件一定要利用工具,而所謂「工具」,係指「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及各種電子、光學設備」,也就是窺視、竊聽行為時輔助延伸視聽功能的工具,並不包括直接以「眼睛」窺視之行為。 三、而直接以「眼睛」窺視之行為,立法者認為惡性較輕,實無須透過刑罰規範,而改採秩序罰,因此訂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惟審視該條第一款規定,「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所謂「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於一般社會通念下很難解釋包括「公共」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在內,為符合罪刑法定主義,避免解釋上造成擴張或形成法律漏洞,實有必要調整該文字為「故意窺視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他人』隱私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以期兼顧私人和公共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