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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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程度、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 |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與程度及學習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 |
一、本條文字修正。
二、依據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的資料顯示,102年學年度身障生安置在一般學校的人數,高中以下97,030人,大學有12,741人,加上在特殊學校內的6,632人,總共是116,403人,也就是說有95%的身障學生是在一般學校就讀,這些學生在參與校內課程或是休息、活動時都需要額外的人力協助,因此於102年1月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的修正,其中第十四條除原有的教師助理員之外,另增列遴聘及進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期提供身障生更足夠的協助。
三、身障學生於校內所需人力支援,除了學習時需要的協助,像是提供抄寫員或手語翻譯員等外;更重要的另外就是生活協助,例如如廁、用餐等,住校學生甚至還需要旁人協助洗澡、上下床、翻身等。因此在「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就有規定「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提供學習、生活……等協助」。
四、惟「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相關條文卻只重視身障學生的學習需求,未將身障生在校生活面的需求予以明確入法,尤其相較於「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係屬普通法,涵蓋面應更為廣泛。為強化及確保身障學生於校內生活面的需求也確實受到各級教育主管機關重視,負起提供充分服務人力之責,爰提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案,增列「生活」需求項目,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法提供身障學生生活必需之專業人員與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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