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趙天麟
趙天麟
魏明谷
魏明谷
楊曜
楊曜
葉宜津
葉宜津
劉櫂豪
劉櫂豪
何欣純
何欣純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陳節如
陳節如
柯建銘
柯建銘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林岱樺
林岱樺
吳秉叡
吳秉叡
許智傑
許智傑
尤美女
尤美女
高志鵬
高志鵬
許忠信
許忠信
陳雪生
陳雪生
劉建國
劉建國
鄭麗君
鄭麗君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相關業務已移交衛生福利部主管,修正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第八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成年家屬知悉家庭成員有疑似遭受性侵害者,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二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第八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一、修正第二項,其他項次依序變更。 二、家屬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者,既然共同生活,應比相關人員易知悉家屬遭親屬性侵害之情事,即使無力阻止相關事件,也應擔負起通報主管機關責任,避免性侵惡行繼續,保護被害人免於恐懼,爰增訂成年家屬知悉家庭成員有疑似遭受性侵害者,應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