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魏明谷
魏明谷
楊曜
楊曜
劉櫂豪
劉櫂豪
趙天麟
趙天麟
劉建國
劉建國
邱志偉
邱志偉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李應元
李應元
陳節如
陳節如
柯建銘
柯建銘
許智傑
許智傑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蕭美琴
蕭美琴
鄭麗君
鄭麗君
葉宜津
葉宜津
高志鵬
高志鵬
林岱樺
林岱樺
許忠信
許忠信
尤美女
尤美女
蔡煌瑯
蔡煌瑯
陳雪生
陳雪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六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相關業務已移交衛生福利部主管,修正本法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成年家屬,知悉家庭兒童及少年成員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三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前四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前三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一、修正第二項,其他項次依序變更。 二、家屬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者,既與兒少共同生活,除應擔負起共同照顧、保護兒少之義務外,應比相關人員易知悉兒少遭虐之情事,即使無力阻止兒少遭虐,也應擔負起通報主管機關,避免兒少受虐狀況惡化之責,爰增訂成年之家屬知悉兒少有遭受虐待等不法情事者,應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