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其昌
蔡其昌
趙天麟
趙天麟
陳歐珀
陳歐珀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楊曜
楊曜
林岱樺
林岱樺
鄭麗君
鄭麗君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蔡煌瑯
蔡煌瑯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根德
陳根德
張嘉郡
張嘉郡
吳宜臻
吳宜臻
紀國棟
紀國棟
徐少萍
徐少萍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年滿六十五歲仍適任其工作業務需求者,且有繼續工作之意願,不在此限,但至多延長至年滿七十歲。 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一、現行勞基法規定勞工強制退休年齡為65歲,但依主計總處統計,65歲以上勞動力從2006年的16萬9千人增加至2012年的20萬5千人,顯示隨著國人平均壽命延長,又比以前健康,逾65歲者體能情況尚佳,仍能勝任許多非勞力之工作。 二、以日本為例,在邁入超高齡社會後,日本即依高齡者雇用安定法立法保障高齡者能持續就業。而現行勞基法明定強制勞工退休年齡為65歲,其原意也是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因此,如年滿65歲仍適任其工作業務需求者,且有繼續工作之意願,不應受此強制退休限制。爰此,本席等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有意願工作的高齡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