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其昌
蔡其昌
趙天麟
趙天麟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陳歐珀
陳歐珀
林岱樺
林岱樺
楊曜
楊曜
李俊俋
李俊俋
蔡煌瑯
蔡煌瑯
許智傑
許智傑
鄭麗君
鄭麗君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根德
陳根德
張嘉郡
張嘉郡
田秋堇
田秋堇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黃文玲
黃文玲
羅淑蕾
羅淑蕾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增訂第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七十四條之三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以後,年滿六十五歲之被保險人,得由本人於本條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提出申請退保,其保險效力自其年滿六十五歲之前二日二十四時停止,不受第十一條保險效力自應為通知當日停止規定之限制。 一、本條新增。 二、然國民年金開辦至今五年,許多年長者仍對於國保制度不熟悉,尤其是攸關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移轉,因資訊落差而不及應變,很多年長者的勞保年資不足以請領該保險之老年年金給付,又來不及在年滿65歲之前退勞保,加入國保,以致也無法請領國民年金之老人年金,影響權益甚大。 三、爰此,本席等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九十七年十月一日國保開辦以後,年滿六十五歲之被保險人,得於本條例本次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退保,以保障該等被保險人參加國保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