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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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條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由出席委員用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 第八條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
一、近年諸多重大彈劾案審理決定不成立之過程不透明,使得國人無法信任其結果,引發社會爭議,如針對濫權監聽、洩密報告已被起訴的敏感案件,其彈劾案不成立,深受人民質疑其公正性,卻無見持否決意見的監委提出其反對理由為何,形同利用不記名表決之特性來規避責任,實有損監察院之公信。因之,面對彈劾如此重大的事項,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應採用記名投票,以落實民主的公開性與透明度。這也是對人民負責任的表現。
二、爰此,擬具修正「監察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由出席委員用記名投票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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