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其昌
蔡其昌
潘孟安
潘孟安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林岱樺
林岱樺
楊曜
楊曜
李俊俋
李俊俋
許智傑
許智傑
鄭麗君
鄭麗君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節如
陳節如
蔡煌瑯
蔡煌瑯
劉建國
劉建國
蕭美琴
蕭美琴
趙天麟
趙天麟
尤美女
尤美女
陳其邁
陳其邁
黃文玲
黃文玲
李桐豪
李桐豪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察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由出席委員用記名投票表決,以投票委員過半數同意成立決定之。 第八條 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一、近年諸多重大彈劾案審理決定不成立之過程不透明,使得國人無法信任其結果,引發社會爭議,如針對濫權監聽、洩密報告已被起訴的敏感案件,其彈劾案不成立,深受人民質疑其公正性,卻無見持否決意見的監委提出其反對理由為何,形同利用不記名表決之特性來規避責任,實有損監察院之公信。因之,面對彈劾如此重大的事項,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應採用記名投票,以落實民主的公開性與透明度。這也是對人民負責任的表現。 二、爰此,擬具修正「監察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彈劾案審查會投票時,由出席委員用記名投票表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