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巨威
曾巨威
陳碧涵
陳碧涵
林岱樺
林岱樺
賴士葆
賴士葆
楊玉欣
楊玉欣
蔡正元
蔡正元
鄭汝芬
鄭汝芬
連署人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張嘉郡
張嘉郡
吳育仁
吳育仁
呂學樟
呂學樟
蘇清泉
蘇清泉
王育敏
王育敏
李桐豪
李桐豪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德福
林德福
翁重鈞
翁重鈞
羅明才
羅明才
陳鎮湘
陳鎮湘
孫大千
孫大千
江惠貞
江惠貞
詹凱臣
詹凱臣
謝國樑
謝國樑
陳學聖
陳學聖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蘇清泉
蘇清泉
魏明谷
魏明谷
林明溱
林明溱
徐少萍
徐少萍
紀國棟
紀國棟
盧嘉辰
盧嘉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或觸犯其他法律,且情節重大者,除依相關稅法及其他法律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 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
政府給予企業補助或免稅固有其特殊政策考量與目的,但若發現其有觸犯重大違法事件之行為,便應及時採取行動抑制其不法並取消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