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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巨威
陳碧涵
林岱樺
賴士葆
楊玉欣
蔡正元
鄭汝芬
連署人
高金素梅
張嘉郡
吳育仁
呂學樟
蘇清泉
王育敏
李桐豪
邱文彥
陳雪生
林德福
翁重鈞
羅明才
陳鎮湘
孫大千
江惠貞
詹凱臣
謝國樑
陳學聖
鄭天財Sra.Kacaw
蘇清泉
魏明谷
林明溱
徐少萍
紀國棟
盧嘉辰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或觸犯其他法律,且情節重大者,除依相關稅法及其他法律處理外,財政部應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
第四十八條 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情節重大者,除依有關稅法規定處理外,財政部並得停止其享受獎勵之待遇。
政府給予企業補助或免稅固有其特殊政策考量與目的,但若發現其有觸犯重大違法事件之行為,便應及時採取行動抑制其不法並取消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