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尤美女
尤美女
鄭麗君
鄭麗君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蕭美琴
蕭美琴
吳宜臻
吳宜臻
許忠信
許忠信
吳秉叡
吳秉叡
劉櫂豪
劉櫂豪
黃偉哲
黃偉哲
許添財
許添財
管碧玲
管碧玲
邱志偉
邱志偉
潘孟安
潘孟安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明文
陳明文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七條 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命令之下達非基於職務上之目的,或命令之執行有侵害人性尊嚴或構成犯罪之虞者,此命令即不具拘束力。 戰時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四十七條 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一、有關軍人服從的規範,在西方國家軍事倫理中,早已不再教導軍人無條件服從。隨著二戰過後歐洲國際軍事法庭(紐倫堡大審)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大審)對於二戰罪犯的審判,逐漸確立了上級命令不能免除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即個人可以保有判斷命令是否需執行的能力,因此排除了絕對服從的原則,清楚界定服從之範圍。 二、參考德國軍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若命令之下達非基於職務上之目的,或命令之執行有侵害人性尊嚴或將構成犯罪者,此命令即不具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