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謝國樑
謝國樑
楊玉欣
楊玉欣
蘇清泉
蘇清泉
王廷升
王廷升
連署人
張慶忠
張慶忠
陳根德
陳根德
潘維剛
潘維剛
江惠貞
江惠貞
張嘉郡
張嘉郡
李桐豪
李桐豪
吳育昇
吳育昇
詹凱臣
詹凱臣
邱文彥
邱文彥
徐少萍
徐少萍
蔡正元
蔡正元
陳鎮湘
陳鎮湘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魏明谷
魏明谷
陳碧涵
陳碧涵
盧嘉辰
盧嘉辰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二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老人服務設施、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第四十二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為使我國未來都市計畫對於社區公共設施能增加對於高齡者需求之考量因素,參考「老人福利法」之立法精神,並參考立法院法制局意見認為:將來都市必須提供公立或公設民營老人福利機構、老人文康中心、老人公寓及社區關懷、日間照護、營養餐飲、長青學苑、居家服務支援中心等據點所需用地,於未來都市規劃時應納入增設符合老人需求之公共設施,以維持老人健康、安全、自主、自尊的生活品質,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訂「老人服務設施」用地。
第四十五條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及老人服務設施用地,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第四十五條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修正理由同第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