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育昇
吳育昇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碧涵
陳碧涵
吳育仁
吳育仁
顏寬恒
顏寬恒
楊玉欣
楊玉欣
李貴敏
李貴敏
王育敏
王育敏
楊瓊瓔
楊瓊瓔
張嘉郡
張嘉郡
林國正
林國正
江惠貞
江惠貞
潘維剛
潘維剛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陳鎮湘
陳鎮湘
邱文彥
邱文彥
廖正井
廖正井
林鴻池
林鴻池
徐少萍
徐少萍
蘇清泉
蘇清泉
詹凱臣
詹凱臣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麗環
楊麗環
陳超明
陳超明
蔡正元
蔡正元
孔文吉
孔文吉
盧嘉辰
盧嘉辰
陳雪生
陳雪生
李桐豪
李桐豪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三條之一 本條例所發放之各項津貼或補助,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第十三條之一 本條例所發放之各項津貼或補助,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立法目的在給予申請人適當扶持,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自不應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二、原條文僅就請領津貼或補助,禁止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致實務上仍有可能出現各項津貼或補助,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金融行庫扣押或行使抵銷權之情況。 三、為避免依本條例請領之各項津貼或補助,在匯入申請人存款帳戶後即遭扣押,以致損害其接受扶助之權利,而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相違背,參照社會救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爰增列本條第二及第三項內容,規定依本條例請領各項津貼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主管機關存入本條例之各項津貼或補助之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亦不得存入非屬本條例所定津貼及補助以外之其他款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