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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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國民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第十五條 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本條文中所稱「中華民國人」之文字規定,為一不明確之概念。然因依據法務部(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所謂『中華民國人』,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台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或管理有欠缺至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使得實務上,即便中華人民共和國未以平等互惠原則待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均可據以向我國請求國家賠償,實不合理。爰依據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將本條「中華民國人」文字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國家與國家間之平等互惠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