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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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 一、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二、縣(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三)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五)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成績顯有進步者,給予激勵獎,至多六名,並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二項得獎機關,應將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獎金,分撥轄內執行查報工作著有績效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三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且不得用於國外參訪。 第五條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基準獎勵之: 一、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二、縣(市)組: (一)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 (二)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三)第三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第四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 (五)第五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機關依本辦法考核評定達七十五分以上且成績顯有進步者,給予激勵獎,至多六名,並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二項獎金,以用於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有關之支出為限。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鑒於各地方政府之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日趨繁重,而囿於地方施政規劃,管理相關經費增加有限,為期各得獎機關確實分配及運用本獎金,加強國內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業務推動與執行,提昇人員專業知能及行政品質,強化基層人員配備及設備等,故增訂第三項得獎機關之應將獎金一定比例分撥績優鄉(鎮、市、區)公所,另現行條文第三項移至第四項,並增訂不得用於國外參訪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