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汝芬
鄭汝芬
丁守中
丁守中
陳超明
陳超明
紀國棟
紀國棟
連署人
廖正井
廖正井
陳根德
陳根德
陳鎮湘
陳鎮湘
張嘉郡
張嘉郡
孔文吉
孔文吉
費鴻泰
費鴻泰
林明溱
林明溱
江惠貞
江惠貞
馬文君
馬文君
徐欣瑩
徐欣瑩
邱文彥
邱文彥
江啟臣
江啟臣
呂學樟
呂學樟
李貴敏
李貴敏
蘇清泉
蘇清泉
張慶忠
張慶忠
王育敏
王育敏
徐耀昌
徐耀昌
林滄敏
林滄敏
楊瓊瓔
楊瓊瓔
盧嘉辰
盧嘉辰
楊麗環
楊麗環
王廷升
王廷升
潘維剛
潘維剛
王惠美
王惠美
陳淑慧
陳淑慧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民年金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於本保險效力開始後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
有鑑於國民年金係保障本國國民之老年經濟安全,故明定本保險效力開始後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始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