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桐豪
李桐豪
許智傑
許智傑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趙天麟
趙天麟
楊曜
楊曜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高志鵬
高志鵬
林岱樺
林岱樺
吳秉叡
吳秉叡
管碧玲
管碧玲
蕭美琴
蕭美琴
陳明文
陳明文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歐珀
陳歐珀
吳宜臻
吳宜臻
蔡煌瑯
蔡煌瑯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師資培育法第五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師資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為之。 前項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設施、招生名額及停辦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師資培育,由師範校院、設有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或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為之。 前項師資培育相關學系,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 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設立條件與程序、師資、設施、招生、課程、修業年限及停辦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根據釋字第308號解釋文,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以保障學術自由為目的,學術自由之保障,應自大學組織及其他建制方面,加以確保,亦即為制度性之保障。為保障大學之學術自由,應承認大學自治之制度,對於研究、教學及學習等活動,擔保其不受不當之干涉,使大學享有組織經營之自治權能,個人享有學術自由。又根據380號意見書,學術自由與教育之發展具有密切關係……學術自由,首先表現於研究之自由與教學之自由,其保障範圍並應延伸至其他重要學術活動,……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諸如課程設計、科目訂定、講授內容、學力評定、考試規則、學生選擇科系與課程之自由,以及學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除此之外,大學內部組織、教師聘任及資格評量,亦為大學之自治權限,尤應杜絕外來之不當干涉。 二、為回歸憲法與大學法所保障之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並提供師資培育多元化必要之彈性空間,第三項刪除「師資」、「課程」、「修業年限」,由大學自行依大學法辦理,「招生」則改為「招生名額」。但師資培育中心之設立仍維持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七條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由各大學根據各校師資培育目標與特色規劃,經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定期檢討或修正。 第七條 師資培育包括師資職前教育及教師資格檢定。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專門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課程。 前項專門課程,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項教育專業課程,包括跨師資類科共同課程及各師資類科課程,經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一、現行第三項及第四項合併修正為第三項。 二、為回歸憲法與大學法所保障之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並提供師資培育多元化必要之彈性空間,「專門課程」與「教育專業課程」由各大學根據師資培育目標與特色規劃。另參考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師資培育課程應經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定期檢討或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