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陳節如
陳節如
陳明文
陳明文
陳亭妃
陳亭妃
林佳龍
林佳龍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蔡煌瑯
蔡煌瑯
林岱樺
林岱樺
趙天麟
趙天麟
許智傑
許智傑
鄭麗君
鄭麗君
柯建銘
柯建銘
劉建國
劉建國
李應元
李應元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污染行為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 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 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 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第十一條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 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 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 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 七、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 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增訂污染行為人亦為清除責任人,與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共同負擔清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