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天麟
趙天麟
楊曜
楊曜
陳亭妃
陳亭妃
林佳龍
林佳龍
葉宜津
葉宜津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明文
陳明文
劉建國
劉建國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節如
陳節如
吳宜臻
吳宜臻
管碧玲
管碧玲
蕭美琴
蕭美琴
蔡煌瑯
蔡煌瑯
魏明谷
魏明谷
陳其邁
陳其邁
林岱樺
林岱樺
鄭麗君
鄭麗君
高志鵬
高志鵬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第三十二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三十日,流產者減半給付。 二、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除給與分娩費外,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三十日。 三、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分娩費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難產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再給與分娩費。
為使國人生育給付(或補助)立於相同標準,分娩費已自全民健保實施後改為健保給付,停止適用。所以實質上勞保參加人員之生育給付為一個月,然公教人員生育補助依然維持為兩個月薪俸額。為齊一生育保障,實踐國民平等,提高生育意願,茲將本保險生育給付補助改為六十日,所需費用於精算後納入保費調整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