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林佳龍
陳亭妃
陳亭妃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秉叡
吳秉叡
李俊俋
李俊俋
林岱樺
林岱樺
何欣純
何欣純
高志鵬
高志鵬
趙天麟
趙天麟
鄭麗君
鄭麗君
劉建國
劉建國
管碧玲
管碧玲
吳宜臻
吳宜臻
陳節如
陳節如
葉宜津
葉宜津
蘇震清
蘇震清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已修正公布,將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請求權,亦屬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應配合修正為十年,以維護法律體系之一致性,並更充分保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