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林佳龍
陳亭妃
陳亭妃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蘇震清
蘇震清
吳秉叡
吳秉叡
高志鵬
高志鵬
吳宜臻
吳宜臻
管碧玲
管碧玲
許智傑
許智傑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陳節如
陳節如
林岱樺
林岱樺
鄭麗君
鄭麗君
蔡煌瑯
蔡煌瑯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第十條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已修正公布,將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亦屬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應配合修正為十年,以維護法律體系之一致性,並更充分保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