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林佳龍
楊曜
楊曜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管碧玲
管碧玲
蘇震清
蘇震清
吳秉叡
吳秉叡
高志鵬
高志鵬
吳宜臻
吳宜臻
許智傑
許智傑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蔡煌瑯
蔡煌瑯
陳節如
陳節如
林岱樺
林岱樺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第十九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一、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將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公教人員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亦屬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爰將本條文予以修正,將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之效滅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 二、由於政府行使公法上請求權,佔有證據保持及公權力行使的優勢,而人民往往因其訊息的劣勢,常有請求權時效完成的情形發生。若政府與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適用同等的五年消滅時效期間,顯然未盡公允。有鑑於此,人民為請求權人時的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由五年延長為十年,以保障人民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