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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陳亭妃
劉建國
連署人
吳秉叡
高志鵬
管碧玲
楊曜
蘇震清
許智傑
李俊俋
趙天麟
吳宜臻
蔡煌瑯
陳節如
林岱樺
鄭麗君
何欣純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請領撫卹金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第十二條 請領撫卹金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已修正公布,將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公務人員請領撫卹金之權利,亦屬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應配合修正為十年,以維護法律體系之一致性,並更充分保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