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林佳龍
陳亭妃
陳亭妃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節如
陳節如
吳秉叡
吳秉叡
李俊俋
李俊俋
林岱樺
林岱樺
何欣純
何欣純
管碧玲
管碧玲
高志鵬
高志鵬
趙天麟
趙天麟
鄭麗君
鄭麗君
葉宜津
葉宜津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吳宜臻
吳宜臻
蔡煌瑯
蔡煌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七條 請領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等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前項之離職退費人員如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四條第六項申請發給政府及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定期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各期請求權時效,依第一項規定計算。 第二十七條 請領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等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前項之離職退費人員如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四條第六項申請發給政府及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向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定期發給之月退休金、月撫慰金各期請求權時效,依第一項規定計算。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已修正公布,將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公務人員請領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等之權利,亦屬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應配合修正為十年,以維護法律體系之一致性,並更充分保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