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林佳龍
陳亭妃
陳亭妃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劉建國
劉建國
蘇震清
蘇震清
吳秉叡
吳秉叡
高志鵬
高志鵬
管碧玲
管碧玲
吳宜臻
吳宜臻
許智傑
許智傑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蔡煌瑯
蔡煌瑯
林岱樺
林岱樺
陳節如
陳節如
鄭麗君
鄭麗君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軍人撫卹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或續領撫卹金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保留其請領及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給之。 第三十三條 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自各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可行使時起算。 前項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請領或續領撫卹金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保留其請領及續領撫卹金之權利,並依實際具領時之給與標準發給之。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已修正公布,將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軍人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權利,亦屬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應配合修正為十年,以維護法律體系之一致性,並更充分保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