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佳龍
林佳龍
陳亭妃
陳亭妃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管碧玲
管碧玲
楊曜
楊曜
蘇震清
蘇震清
吳秉叡
吳秉叡
高志鵬
高志鵬
吳宜臻
吳宜臻
林岱樺
林岱樺
許智傑
許智傑
李俊俋
李俊俋
趙天麟
趙天麟
蔡煌瑯
蔡煌瑯
鄭麗君
鄭麗君
葉宜津
葉宜津
陳節如
陳節如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保險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犯叛亂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四、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十年不行使者。 第十九條 保險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一、喪失國籍者。 二、犯叛亂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四、自決定保險給付之日起,無故逾五年不行使者。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已修正公布,將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由五年延長為十年。本條保險受益人領受保險給付之權利,亦屬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應配合修正為十年,以維護法律體系之一致性,並更充分保障人民公法上請求權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