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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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之一 公有土地,符合國有財產法第八條規定者,免徵土地稅。 | |
一、本條新增。
二、依國有財產法第八條規定,國有土站除放租有收益或屬國營事業機關使用者外,享有免徵土地稅之優惠,但該規定卻未及於地方政府所有之土地,中央及地方出現差別待遇,為減輕地方政府財政負擔,新增本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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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刪除) | 第二十條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
符合國有財產法規定之國有土地享有免徵土地稅之優惠,卻未及地方政府所有之土地,中央及地方出現差別待遇,認無論係於公益使用或閒置狀況,應予免徵土地稅,以減免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爰刪除本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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