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孟安
潘孟安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魏明谷
魏明谷
陳明文
陳明文
陳節如
陳節如
管碧玲
管碧玲
趙天麟
趙天麟
柯建銘
柯建銘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秉叡
吳秉叡
林岱樺
林岱樺
鄭麗君
鄭麗君
李俊俋
李俊俋
楊曜
楊曜
許智傑
許智傑
葉宜津
葉宜津
蔡煌瑯
蔡煌瑯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稅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之一 公有土地,符合國有財產法第八條規定者,免徵土地稅。
一、本條新增。 二、依國有財產法第八條規定,國有土站除放租有收益或屬國營事業機關使用者外,享有免徵土地稅之優惠,但該規定卻未及於地方政府所有之土地,中央及地方出現差別待遇,為減輕地方政府財政負擔,新增本條規定。
第二十條 (刪除) 第二十條 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符合國有財產法規定之國有土地享有免徵土地稅之優惠,卻未及地方政府所有之土地,中央及地方出現差別待遇,認無論係於公益使用或閒置狀況,應予免徵土地稅,以減免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爰刪除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