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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國有財產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潘孟安
陳歐珀
連署人
陳明文
管碧玲
許智傑
柯建銘
高志鵬
吳秉叡
魏明谷
李俊俋
陳節如
楊曜
趙天麟
林岱樺
鄭麗君
葉宜津
蔡煌瑯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國有財產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之土地及其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第八條 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中央及地方所有之公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於公益使用狀況下,應同享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