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楊曜
楊曜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李俊俋
李俊俋
蔡煌瑯
蔡煌瑯
蕭美琴
蕭美琴
趙天麟
趙天麟
陳節如
陳節如
葉宜津
葉宜津
管碧玲
管碧玲
陳明文
陳明文
高志鵬
高志鵬
鄭麗君
鄭麗君
柯建銘
柯建銘
陳歐珀
陳歐珀
陳亭妃
陳亭妃
林岱樺
林岱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察法第九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彈劾案之審查,應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之,並應採記名表決。 第九條 彈劾案之審查,應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之。
由於彈劾案為公務人員重大行政疏失之情事處分,涉及公務人員資格之剝奪,且嚴重影響民眾權益,故明定彈劾案之審查應採記名表決。
第十三條 監察院於彈劾案審查完竣後,應公布審查結果及其會議實錄。 第十三條 監察院人員對於彈劾案,在未經移付懲戒機關前,不得對外宣洩。 監察院於彈劾案移付懲戒機關時,得公布之。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目的乃是為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爰此,修正第十三條之規定,明定監察院應於彈劾案審查完竣後,公布審查結果及其會議實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