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條文 | 說明 |
|---|---|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本標準訂定依據。 |
| 第二條 申請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舖設、維護、變更海底電纜或管道,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申請路線勘測,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二、申請舖設路線劃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三、申請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四、申請整年期維護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申請變更路線許可,每條路線收取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路線條數之計算,以每條路線之起點與終點間無分接線者為一條;起點與終點間有分接線者,每一分接線加計一條。 | 一、本標準適用範圍及各項目收取規費數額。 二、收取規費之項目、費額及計算方式。 |
| 第三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繳納審查費。 | 本標準規費之繳費方式。 |
| 第四條 申請案經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未依規定補正而駁回者,得申請退還原繳納審查費半數金額。 | 經駁回之申請案得申請退還原繳納審查費半數金額。 |
|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標準施行日期。 |